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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告知事項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法定告知事項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台端的隱私權益,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向台端 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電子支付帳戶業務:
022 外匯業務、040 行銷、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儲值卡業務:
040 行銷、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地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號碼、電子郵遞地址、國籍、出生年月日、相片、網路平台申請之帳號、提供網路身分認證或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憑證序號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合作發行機構等)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以下所列期限最長者為準
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相關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間(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
3.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二)地區:以下列之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三)對象:
本公司、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與本公司合作之機構(例如管理銀行及合作銀行)、與本公司合作發行之機構或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及客戶所同意之對象。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視情形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無法受理您使用者資格、相關金流業務資格之申請。

六、權利行使及告知事項之諮詢:

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或對於以上條款有任何疑問,歡迎以下列客服信箱或客服專線聯繫本公司:

(一)電子支付帳戶:ipassmoney@i-pass.com.tw、(02)6631-5190

(二)儲值卡:Service@i-pass.com.tw、(07)791-2000

如因法令或情事變更而有更易必要,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本告知書之內容,並將更新內容於網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