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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卡概括移轉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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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您好:

因應一卡通票證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法概括承受高雄捷運票證業務並將於 103 年 2 月 13 日正式營業,為能持續提供記名式電子票證相關掛失、補發卡服務,高雄捷運所持有 台端的個人資料將自 103 年 2 月 13 日起移轉至本公司,本公司亦將依個資法規定善盡保管責任。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金融爭議處理。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台端為辦理記名卡相關業務所填載申請單或契約內容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間(如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地區:以下列之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 對象: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合作發行之機構或有業務往來之機構、金融監理機關或依法有調查權或監理機關。
  •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以自動化機器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台端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視情形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
  • 台端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更正個人資料,惟依法應提出適當之釋明文件。
  • 台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個人資料。
  • 行使權利之方式:書面。

 一卡通票證公司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