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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告修正本公司「一卡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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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告修正本公司「一卡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三條、第八條,並自 109 年 1 月 21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一卡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三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使用者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修訂對照表

項次

修正後

修正前

第三條

十、使用者如為未成年人,本公司得於法定限額內調整(降低)儲值、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及交易限額,法定代理人亦得申請調整(降低)前述交易額度及申請未成年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未成年人於屆滿二十歲後,本公司得於法定限額內主動調整儲值、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及交易限額與成年人相同。

十、使用者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得於法定限額內申請調整(降低)儲值、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及交易限額,法定代理人亦得申請未成年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本公司接到使用者依本公司指定方式所為之支付指示時,本公司應於支付完成前,由付款方再確認。

本公司辦理下列各款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經與使用者以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管控作業基準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所定安全設計方式事先約定,且單筆交易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每日交易金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月累計交易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得不適用前項支付指示及再確認之規定:(略)

本公司接到使用者依本公司指定方式所為之支付指示時,本公司應於支付完成前,由付款方再確認。

本公司辦理下列各款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經與使用者以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管控作業基準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所定安全設計方式事先約定,且單筆交易金額以新臺幣萬元為限,每月累計交易金額以新臺幣萬元為限,得不適用前項支付指示及再確認之規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