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告修正本公司「一卡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 ,並自 107 年 9 月 25 日起生效實施。但生效後使用者仍得於收到簡訊通知後七日內異議,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一卡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三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使用者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