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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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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告修正本公司「一卡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 ,並自 107 年 03 月 31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附件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修改部分以粗體標示。如使用者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一卡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三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公告開始後六十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附件:電子支付定型化契約差異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