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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定型化契約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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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告修正本公司「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第一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 ,並自106 年 06 月 12 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修改部分以粗體標示。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依「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第十五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三十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

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修正對照表

條號

修訂前

修訂後

第一條

六、特約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一卡通,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七、賣斷制一卡通:指持卡人從發行機構或受發行機構委託販售之機構購買或取得之記名式及無記名式一卡通。持卡人購買一卡通或申請優惠記名卡時,毋須繳付押金,惟持卡人不能退回賣斷制一卡通之價金。

八、保固期間:一卡通自售出日起,非歸責於人為毀損因素而致票卡無法使用,一卡通公司可免費更換新卡之期限。

九、記名式一卡通:發行機構發行,供記名之持卡人本人使用之一卡通。

十、無記名式一卡通:發行機構發行,供不特定人使用之一卡通。

十一、人為毀損:指卡片表面有明顯人為刮痕、折損、彎曲、截角、打洞、黏貼(經發行機構授權者除外)或塗抹異物、晶片突出、斷裂或無法辨別卡片外觀、編號等任何經發行機構判定可歸因於人為使用不當致無法繼續使用者。

十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六、特約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一卡通,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七、受託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接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委外作業項目之特定機構。

八、賣斷制一卡通:指持卡人從發行機構或受發行機構委託販售之機構購買或取得之記名式及無記名式一卡通。持卡人購買一卡通或申請優惠記名卡時,毋須繳付押金,惟持卡人不能退回賣斷制一卡通之價金。

九、保固期間:一卡通自售出日起,非歸責於人為毀損因素而致票卡無法使用,一卡通公司可免費更換新卡之期限。

十、記名式一卡通:發行機構發行,供記名之持卡人本人使用之一卡通。

十一、無記名式一卡通:發行機構發行,供不特定人使用之一卡通。

十二、人為毀損:指卡片表面有明顯人為刮痕、折損、彎曲、截角、打洞、黏貼(經發行機構授權者除外)或塗抹異物、晶片突出、斷裂或無法辨別卡片外觀、編號等任何經發行機構判定可歸因於人為使用不當致無法繼續使用者。

十三、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六條

一、一卡通之扣款方式依發行機構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一、一卡通之扣款方式依發行機構與特約機構之約定線上即時交易或其他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第九條

三、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一卡通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全部儲值餘額退費時,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20元,但一卡通使用滿5次(含)以上且滿3個月(含)者,則免收手續費。賣斷制一卡通申請終止契約時須出示一卡通進行鎖卡程序始得退款。使用次數以自動化服務機器查詢所顯示之交易筆數為準,加值紀錄不列入筆數計算。卡片後送處理者,經確認其使用不滿5次,須於領取退費時繳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三、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一卡通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全部儲值餘額退費時,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20元,但一卡通使用滿5次(含)以上且滿3個月(含)者,則免收手續費。賣斷制一卡通申請終止契約時須出示一卡通進行鎖卡程序始得退款。使用次數以自動化服務機器查詢所顯示之交易筆數為準,加值紀錄不列入筆數計算。卡片後送處理者,經確認其使用不滿5次或未滿3個月(含)須於領取退費時繳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第十二條

(二)除特約機構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且可於持卡人交易時顯示一卡通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者外,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一卡通完成交易時,須提供可顯示一卡通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持卡人核對。

(二)除特約機構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或提供公用電話服務之經營者且可於持卡人交易時顯示一卡通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者外,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一卡通完成交易時,須提供可顯示一卡通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持卡人核對。

第十四條

(八)持卡人單筆交易超過新臺幣1,000元或當日累積超過新臺幣3,000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公共自行車)、停車等服務費用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持卡人單筆交易超過新臺幣1,000元或當日累積超過新臺幣3,000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捐、罰緩或其他費用及支付公用事業(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服務費、電信服務、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計程車、公共自行車、公共汽機車)、停車等服務費用、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勸募活動之捐贈金、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支付特約機構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之規費、稅捐與罰緩、或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之服務費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二、一卡通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如委託受託機構提供無記名一卡通之販售、退卡、加值作業、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錄碼作業、客戶服務、電子票證收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依法委託適當之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發行機構於委託事項目的範圍內得將其個人必要資料提供予該機構。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二、一卡通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如委託受託機構提供無記名一卡通之販售、退卡、加值作業、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端末設備安裝、維護及例行查核作業、電子票證之製作(含錄碼)作業、客戶服務、電子票證收件、無記名一卡通之記名登錄及記名寫卡服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依法委託適當之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發行機構於委託事項目的範圍內得將其個人必要資料提供予該機構。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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